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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知識


一般進口
一.慎選詳讀國外供應商及產品的資料.
進口的供應商一般在國外而且進口商和供應商往往都未成見面 故進口貨品時一定要慎選可靠的國外供應商和確實的瞭解供應產品之特性和內容是否和所擬進口者相符此為進口國外貨品時的第一要務.
二.明瞭進口品是否符合我國海關對該產品的管制事項.
若進口品之供應商及產品資料進口商確認為可信之後 則須明瞭該進口品是否能符合我國海關對垓產品之管制事項我國加入WTO之後對國外之進口品是採朝低關稅全面性開放的目標漸次循序施行 故海關對不同的進口品 其進口管制要項及稅率亦不盡相同.所以進口商於詳閱知悉進口品之供應商及產品資料後應區分出下列幾個要項:
a. 進口品原產製國家為何?
原產地若為台灣本國時 則依”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所簽發證明文件處理: 若申請人違反時則依” 申請人違反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處分原則.” 處理.
原製造國為何會牽涉到我國海關進口稅則本中所適用的關稅欄別. 不同稅率欄的產製國名單如下:
適用國定稅率第一欄稅率之國家或地區名單
適用國定稅率第二欄稅率之國家或地區名單
而且若有”中國大陸”(MADEIN CHINA)製品時 則更需注意是否有開放進口(稅則本之輸入規定欄為”空白”不須申請任何證件) 或不可以進口(稅則本之輸入規定欄為”MWO”大陸產品絕不可以進口) 或列為部份可以進口 (稅則本之輸入規定欄為”MP1”需申請輸入許可證) 若中國大陸產製品於進口時以其它國家產製產地申報
並且該項進口品為”MWO”時 則違反管制規定 應處以沒收再罰1~5倍之貨價款..
a-1.進口品之產地及商標應如何標示?
經查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
一.出進口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復查依現行輸入規定,除進口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第61、62章之紡織品、63章之毛巾、64章之鞋品、69章之瓷磚及依國內相關法規規定,於進口時即應予標示產地者外,進口貨品並未強制規定應標示原產地;
惟如有標示原產地者,不得有標示不實情事,否則應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 案件處理原則」辦理,及由本局依貿易法第廿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議處。至貨品進口後在國內販售時之標示事項,則仍應依「商品標示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案貨品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依「商品標示法」,並未規定需標示產地,即其產地標示屬任意標示事項,可由企業經營者自行決定是否標示,如企業經營者選擇標示時,無論標示於本體或內外包裝均屬可行,惟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a-2.進口成衣之原產地標示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進口列屬CCC號列第六十一、六十二章之紡織品,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正確產地,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但進口符合附表一所列條件或依第七點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專案核准免標產地者,不在此限。 
產地標示之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所謂的顯著性,指貨品本身以車縫或蓋印方式標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顯而易見,或符合國際慣例、特定貨品之習慣標示者。顯著性標示方式,詳如附表(附表2 進口紡品標示規定)。 
所謂的牢固性,指貨品本身之原產地,包括於貨品本身以車縫布標或於貨品本身或其車縫之洗標或商標處加蓋產地標,具不易滅損,且在合理可預期之情況下,歷經運銷程序,消費者仍能輕易辨識其產地者。
a-3.修正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襪子部分規定自96年8月16日起實施)
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詳列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
惟進口某些特定之紡織品因其特性故無需標產地 其適用條件如下表
一、本規定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進口列屬CCC號列第61、62章之紡織品及6302.60.00.00-0、6302.91.00.00-3項下之毛巾產品,均應於貨品本身標示正確產地,如屬6115節下之襪類產品,其未於每雙本體上附縫產地標籤者,應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但進口符合附表1所列條件或依第七點經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專案核准免標產地者,不在此限。
三、產地標示之之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前項所稱顯著性,指貨品本身以車縫或蓋印方式標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顯而易見,或符合國際慣例、特定貨品之習慣標示者。顯著性標示方式,詳如附表2。
第一項所稱牢固性,指貨品本身之原產地,包括於貨品本身以車縫布標或於貨品本身或其車縫之洗標或商標處加蓋產地標,具不易滅損,且在合理可預期之情況下,歷經運銷程序,消費者仍能輕易辨識其產地者。
四、進口人應以中文或英文於貨品本身標示『MADE IN (國名)』、『PRODUCT OF(國名)』,以其他文字標示者,應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自歐盟會員國進口之貨品,可於貨品本身標示『MADE IN EC』、『MADE IN EU』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五、國貨復運進口,不論有無我國產地標示,進口人應向海關舉證證明確屬國產品,不能舉證者,應依第二點規定辦理。
六、經向貿易局申請核准以原料或半成品委外加工復運進口後,再輸往美國、歐盟、加拿大、土耳其或巴西等特定地區,在我國進行之主要製程符合「輸往特定地區紡織品主要製程認定基準」者,其完成加工復運進口之貨品,視同國貨標示產地或不標示產地。
七、進口人因貨品本身無法標示產地、特定用途未能於貨品本身標示產地,或其他特殊情況,得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向貿易局申請准予專案免標產地進口。
八、進口貨品經海關查核確認原產地後,其未依本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符本規定者,進口人得檢具補標計畫承諾書向貿易局申請准予專案補標產地後進口。
進口人如非自行補標產地者,並應檢附補標廠商出具之同意補標書。
九、前點補標計畫承諾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補標貨品之原產地。
(二)貨品運抵進口倉庫之時間。
(三)補標作業之起迄日期。
(四)補標方式,包括標籤材質、規格及補標位置。
(五)補標廠商名址。
十、進口貨品經專案准予補標產地,應於原進口倉庫進行補標。
進口人進行補標作業前通知貿易局,由貿易局派員並於知會海關後,監督補標作業過程,經查核廠商確實完成補標產地後,函請海關准予放行。
十一、進口貨品補標產地之作業,應自進口人收到貿易局核准函次日起30日內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或補標之紡織品仍不符規定者,除有正當理由並事先向貿易局申請延長補標期限經獲准者外,應予退運,不准放行。
d. 其他原產地判認之依據則
而對其他原產地判認之依據則為”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 及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參考事項”規定事項處理.
e. 國貿條規(INCOTERMS 2000)
進口品的成交條件為國貿條規(INCOTERMS 2000)中的那一條件?
依據2000年01月01日實施之 國際商會第560號出版物國貿條規(INCOTERMS 2000) 國貿條規(Incoterms) 的目的是要為解釋最多常用的對外貿易中貿易條件提供一套國際規則。因而, 於不同的國家該條件不同解釋的不確定性能被避免或至少被減少到一可觀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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